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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宜对信息披露“重大性”作细分审查

         

摘要

《九会议民纪要》第85条试图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大性"要件认定问题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该条指出审判实践中须注意区分"重大性"要件与"信赖"要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基础在于侵权责任,从责任成立要件上看,重大性处于"行为要件"层面,作为各虚假陈述具体类型的统合认定标准,[1]其考察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信赖则位于"因果关系要件"层面,它判断的是特定原告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是否确实受到了案涉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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