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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路径检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担保司法解释(讨论稿)》

     

摘要

公司越权与公司法人代表人越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仅仅针对《公司法》第16条、第121条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并不妥当.原因在于,《公司法》第16条、第121条规制的法定代表人越权和维护强制性秩序的《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正确的适用应该是将《公司法》第16条、第121条直接引入维护公司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第50条之中,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对其适用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漏洞”予以弥补.只有纠正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视为公共强制秩序的错误思想,才能从第16条、第121条属于管理性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的不必要争论中走出来,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实现对越权担保合同双方信赖利益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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