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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债券属性的信息披露规则研究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赋予发行人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消除证券市场内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预防融资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性基础.现阶段我国《证券法》内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依附于股票信息披露规则,未能反映公司债券在信息披露规则上的特殊性.基于公司债券本质,信息披露范围“重要信息”指影响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判断的信息,部分情形下包括未确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充分披露”指主观上不存在不实披露的故意、披露内容不存在“半真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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