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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持有人组织性保护制度的理念更新与法律变革——基于制度融合的视角

     

摘要

我国现行的公司债券投资者组织性保护制度兼采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从制度设置的初衷来看,是期望通过这两种制度的融合,为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后盾.然而从实践来看,此二者还未形成有效合力,因此,需通过建立一套以债券持有人会议为主,债券受托管理人为辅的制度模式,通过制度本身互补的特性来调和两者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两者有机的互联与融合,从而让现行公司债券投资者组织性保护制度发挥出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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