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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的变迁轨迹及其价值分析

     

摘要

自2009年至2015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呈现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阶段性变迁轨迹,从“非经特批禁止发债—中央代发代偿—自发自偿试点—省级政府限额内自主发债”,实现了市政债的阳光化,这一变化过程也在债券立法变化中得以体现(含《预算法》修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等).地方政府债券立法是政府公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背后实质核心仍是中央政府债务融资权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权之间的博弈.我国现行地方债相关立法仍是基于中央监管的立场,采取“行政控制型”的债务管理模式,主要为了控制地方债风险和有效的债务管理,而非基于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系统改革这样一个价值定位,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变化为系统改革提供了绝佳支点,也是另一个制度变迁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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