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摘要

<正> 今年部分商品上市有新规定 一、珠宝玉石有名可循 将在1997年4月开始执行的《珠宝玉石标准》确定了珠宝玉石的名称。《标准》规定:“珠宝玉石”、“宝石”均不能作为具体商品的名称。 产地不得参与定名,如不得采用“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等。 此外《标准》还禁止使用“半宝石”这一术语作为天然宝石的名称。对于计量单位的确定,考虑到我国法定名称为“克”、“千克”,而国际珠宝业惯用“克拉”的情况,特地规定允许使用“克拉”,但必须在括号内使用,如2克(10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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