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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宜阳县法院旧址拍卖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

@@ 1999年2月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宜阳县人民法院欠款一案(以下简称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宜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应清偿其搬迁新址后所建法院审判庭而欠洛阳市某建筑工程公司50余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皆没上诉,判决生效后,县法院无钱履行判决.因此,市中院查封了县法院旧址办公楼,后又发出公告,将县法院旧址的两栋办公楼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此时,香港天粼(基督教)基金会通过河南省红十字会牵线,决定捐助一笔巨款,让宜阳县爱德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购买该县法院旧址及办公楼,宜阳县政府、县法院都表示了将该县法院旧址售给医院的友好意向.县法院旧址土地当年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因此围绕如何尽快合法有效、无法律风险地将县法院旧址及房屋转让给医院,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著录项

  • 来源
    《资源导刊》|2004年第9期|40-41|共2页
  • 作者

    金香爱;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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