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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被判无效,可否以利害关系申请更正登记

         

摘要

<正>案例2004年,某村将案涉山场发包给甲村民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引发甲村民与乙村民的权属争议。案件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后,甲村民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其于2004年10月与该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有效。2011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所涉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应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驳回甲村民诉请。后该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作出决定,将案涉山场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确定归乙村民所有。2017年,本案所涉第三人乙村民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村与甲村民于2004年10月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乙村民诉请。至此,本案的山场权属争议已经人民政府裁定,所涉合同争议已经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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