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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纪事本末》勘误一则

         

摘要

《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一七《争国本》载:(万历十八年)十月,吏部尚书朱纁,礼部尚书于慎行率群臣合疏请立东宫。”查《明史》卷一百二十《七卿年表二》:万历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是宋纁而不是朱纁。查《明神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载:“(万历十八年十一月)先是序班刘文润以输银助边,调添注詹事府录事,大字士申时行等题:詹事府清华重地,虽守领官不宜以赀郎升除下吏部,改补别用。尚书宋纁以病乞罢,慰留不允。”查《明鉴》卷七,纲:(万历十八年)三月以宋纁为吏部尚书。目:纁前为户部五年,值四方多灾,酌盈虚,筹缓急,上下赖之,及移吏部,绝请托,奖廉抑贪,痛惩黠吏。于政府一无所关白,屡乞休,不允,卒官。查《明通鉴》卷六十九神宗万历十八年:三月改户部尚书宋纁于吏部,工部尚书石星于户部,命督陵工,工部尚书曾同亨回部官事。查谈迁《国榷》卷七十五神宗万历十八年:三月丙辰,宋纁为吏部尚书。以上所查材料完全吻合,万历十八年三月至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是宋纁,且《明史》有《宋纁传》,所以《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七《争国本》所列条中的朱纁应为宋纁,为谷应泰之误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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