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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归位的渐进思路——监督法的制定出台,在人大的制度创新和权力细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摘要

国家行政学院邓名奋撰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基本权力: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汉和任免权,这四项权力又可以进一步归结为议决权和监督权两大权力,因此监督权在人大权力结构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人大议决权的行使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完全到位,监督权的加强就可以起到充分行使人大权力、展现人大意志的现实作用。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监督法。通过加强人大监督权力和监督职能进而提升人大的现实地位和作用就极具标本意义,它体现了我国人大制度改革完善以及民主政治发展的某种路径选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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