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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之我见

         

摘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俩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 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可见,立案监督程序也可以适用于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机关内部适用立案监督程序,不仅是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的需要,而且也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公民告状难、举报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笔者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提出以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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