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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摘要

2000年4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房某在二道区临河市场,将被害人王晓辉的爱立信778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230元。销赃前,房某将该手机的磁卡扔在桌子上,朱某把卡捡起来放在自己的手机内。朱某、岳某明知该卡是盗窃来的,仍与王某、房某共打交友电话,花掉话费人民币22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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