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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

     

摘要

法学对信任的关注,来源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来临以及法律对信任危机干预的可能性.社会信任危机的社会本质是时空错乱,既表现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心理危机,也是制度转型的危机所在.在传统社会中,法律不能直接建立有效的社会预期,而是经由法律与社会规范的同构而形成.因此,传统社会中的信任与法律表现为弱相关关系.与此相对,现代社会中,法律无需通过社会规范这一桥梁就可以建立强有力的有效社会预期,使得法律与信任表现为强相关关系.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在于信任结构的法律改造,即在宏观上,通过改善社会结构,建构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一体化的社会系统,消除社会主体的时空错乱感;中观治理上,通过稳定的法律系统建构稳定的法律预期;微观上,则通过法律对不信任的干预,建立系统的社会信任保护机制和对不信任的惩罚机制.当然,社会信任危机的法律治理还需要治理法律自身,防止法律成为社会信任危机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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