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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不应作为再审事由

     

摘要

通过查找案例和数据统计发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在具体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明其不应作为一项独立再审事由:首先,因其无统一识别判断标准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极为混乱,存在相同情形区别对待、法院肆意引用诉讼指挥权予以否定、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不予重视及仍将剥夺辩论权启动再审的缘由归结为实体原因等一系列不规范情形;其次,因我国采用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对裁判形成无实质影响力,该再审事由的确立价值微小;最后,通过该再审事由保护的权益可被“违法缺席判决”等事由涵括,其无独立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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