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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

     

摘要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依决议开启了人权申诉机制建立和发展的进程,而个人申诉机制则依托国际人权公约得以形成和发展.《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禁止酷刑委员会所接受和审查的半数来文都涉及第3条项下权利和义务.从来文角度看,有关证据的规则是第3条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委员会证据审查的职责、证明内容和标准以及考察因素范围.从来文审查的实践看,委员会就证明责任、证据真实性以及程序性事宜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逻辑或“先例”.委员会的来文审查致力于寻求保护人权和主权的平衡,其实践丰富着国际人权保护规范,强化着人权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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