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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专利犯罪制度之体系化重构

     

摘要

《刑法》仅有假冒专利罪规定的现状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不适应性决定了专利犯罪制度体系化重构之必要.专利犯罪的主要客体应当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转变为私权性质的专利权,具体罪名包括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和冒充专利罪.专利犯罪应当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在定罪情节上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中心,辅之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和具体犯罪行为的直接量化标准,采用罚金刑为主、选科自由刑的刑罚模式,合理界定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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