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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潜航器的国际法法律地位研究——“中美无人潜航器事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

肇始于“中美无人潜航器事件”引发的将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界定为商船、军用船舶或政府公务船艇的问题值得思考.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其是否享受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航行权,还影响着主权和司法管辖豁免的重大国际法理论和原则.出于军事目的的《海上意外相遇规则》缺乏无人潜航器的规制,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避免海上碰撞规则》和美国《海商法》均强调船舶的水上运输属性,联合国《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是明确将无人潜航器界定为船舶的国际条约,但其不适用军用船舶,因此迄今为止军用的无人潜航器国际法地位语焉不详.国内立法方面,《海上交通安全法》缺乏对无人潜航器的定性.正在酝酿中的“海洋基本法”亦无针对无人潜航器定性的规制.为避免后续无人潜航器事件再度发生,建议尽快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制定“海洋基本法”,以应对迫在眉睫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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