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法中 ,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 ,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 ,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 ,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 ,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 ,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 ,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