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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适用

         

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中各自规定的“清楚”在审查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由技术方案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前后矛盾或技术特征含义不明足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但不足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为了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借助现有技术,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判断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技术方案实施的影响,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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