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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反倾销”后续浅见

     

摘要

<正>商务部10月23日发布公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公司的税率为16.8&-25.4%;欧盟公司7.4%-16.7%不等;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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