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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

被害人自我答责是个人自治原则与刑法家长主义相互制衡的产物,其适用机能体现在对行为人风险创设的排除,可视为认定实行行为的一项下位规则.中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暗合被害人自我答责逻辑的做法,但由于缺乏“被害人自我答责”这一独立的理论框架予以评述,此种归责逻辑在实务中的适用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且往往不得已寻求其他理论说明其合理性.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理论研究的进路在于明确它的适用要件,将其由模糊存在的归责思想提升至可以准确适用的归责原则.与之相应的便于实务操作的适用条件包括客观上发生的是个人法益损害,被害人具备认识风险、支配行为的自我决定能力,被害人实施了支配性自陷风险的答责行为,以及具有风险认识等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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