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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及制度构建

     

摘要

以“有错必纠”为价值取向的职权撤销应有其权力边界.将时间要素作为限制职权撤销的法定界限,是维护法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实现正义价值的现实考量,契合行政效能的合理选择,规整行政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的重要环节,实有必要厘清职权撤销的时间边界.“控权保民”的行政法治追求、法明确性原则的指引、除斥期间的制度特征,以及职权撤销之外的其他救济方式的补位,为职权撤销时限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支撑.无论授益与负担,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职权撤销均应纳入时限制度的适用范围,且不因违法情形而有所差别.与此同时,根据职权撤销时限之本质,宜将其设定为“处理期限”,在综合考量法的纯洁性与安定性需要的前提下,借鉴民法上撤销权时限和诉讼法上时间效力规则等做法,以起算时点的确定方式为标准,将撤销时限划分为主观期限与客观期限,进而依循比例原则,梯度适用.若职权撤销时间限制的适用将导致极端的不正义或者因案情相当特殊而无必要时,亦有不予适用的可能,近来发生的“被结婚”、“被顶替上大学”等侵犯婚姻自由和教育公平的案件即为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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