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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侵权损害赔偿的实体审视与方法更迭

     

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裁判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强烈实施了有力的限缩适用,说明被害人特殊体质全然不影响损害的分担并不具有绝时正当性.基于方法论的审视,无论本土还是域外均显示出特殊体质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应被束缚于素因减责论与素因不考虑原则的立场抉择,而应转向于影响特殊体质损害分担的原理剖析,以问题思维导向的论题学结构实施归纳—诠释学的非演绎衡量.从学说与判例的互动来看,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的规范原理有四个方面,即素因的重大性、素因的寄与度比例、加害行为违法性程度、加害人过错程度.素因减责与否及范围均取决于这四个原理的“配合解释”,法结论应在各原理的动态权衡中汲取正当性.当然,动态评价的思维模式并非意在解构法教义学,而是对法教义学的补充,权衡结论最终应回归现行法体系,以尊重制定法的拘束力.鉴于过失相抵或类推过失相抵均无辐射特殊体质损害赔偿的法理可能,素因减责的教义学归结最终只能落脚于具有漏洞填补功能的诚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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