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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

         

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载裁判文书的统计,我国大约每2000件裁判文书中就有1件援引了宪法,援引宪法虽不普遍但也初具规模,值得关注.从理论上说,法院裁判文书需要宪法,这是由我国的宪法体制、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和审判规律决定的.宪法应该是贯穿裁判文书内容结构的精神主线.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引宪法,应具有固定的模式,分为必须援引和可以援引两种情况:当事人援引宪法说理时法院必须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法院需要适用舍宪的法律解释时必须援引宪法说理,法院需要援引宪法作为论证说理的必要环节时必须援引宪法;当援引宪法仅起到增强说服力时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援引.无论哪种援引模式,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都要注重形式规范,注意写明宪法全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法院援引宪法的制度化运作还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正式的确权文件、事后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的宪法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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