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力图研究市民与公民的区别,以此确定我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为此研究了罗马法中的、封建时代的和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的行为方式,得出的结论是,在罗马法时代,市民与公民并无明确的区分,法律对主体提出了较高的人性标准;在封建时代,尽管产生了市民的术语,但它所蕴含的行为方式也难以与公民相区分;到了民族国家时代,经过理论家的加工,市民才成为自利的行为方式的代名词.作者认为,在民法典中,不宜采用统一的人性标准,在起社会组织功能的人法中,可采用公民的人性标准;在起稀缺资源分配法功能的物法中,则可采取市民的人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