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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如何定性

             

摘要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张某与魏某某、易某某在魏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一租赁房内玩耍。其间,汤某某翻看易某某拾得的钱包时发现该钱包内装有被害人郑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写有被害人郑某电话号码的一张单子,随即提出补办郑某的电话卡登录郑某的支付宝账户,再利用支付宝账户转出郑某绑定在支付宝中的银行卡内的钱,魏某某、易某某表示同意,张某未反对,默认了该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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