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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软案透视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界定--兼评修订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最终用户的规定

     

摘要

@@ 问题的缘起rn2001年上半年,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赛门铁克公司和美国欧特克公司等4家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软件最终用户.由于上述4家公司在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由香港调查公司出具的暗访报告,浦东法院以其基本证据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要求当事人继续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此后,微软等4家公司似乎因此而偃旗息鼓.在保持了较长一段时间的沉默,并经历了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之后,微软等4家公司于2002年4月2日再次来到浦东法院.与上次不同,微软等4家公司这次首先提起的是针对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69-71|共3页
  • 作者

    徐俊;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4-01-27 07: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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