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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

     

摘要

@@ 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rn长久以来,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以民事诉讼匡偏纠错机制的面貌出现的.尽管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其内在的、潜在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有错必纠,这集中表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可以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发动再审理由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而就是在这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理念基础之上,表现为对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随着人们对诉讼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裁判结果并不能够绝对地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的错误或者说司法错误有其独特的衡量标准,将一般错误观念的标准强行作为司法错误的衡量准则,必然与司法价值理念发生冲突.现代的公平理念,绝不在于追求个案当事人之间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绝对公平,而是在于法律事实基础上的相对公平.①因此,我们必须更新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摒弃不切实际的模糊认识,从权力与权利冲突与衡平的角度,构建我国的再审程序,以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机制.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指导思想的重构应该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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