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野生动植物预防性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

         

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3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案情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酒江一级水电站。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