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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摘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它是封建专制时代惯用的审讯方式,反映了封建专制制度的野蛮性、残暴性。在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今天,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行为仍屡禁不止。它以打击犯罪为出发点,却以制造新的犯罪为结束。这一现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畸形,已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文拟从完善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犯罪等角度,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关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协助执行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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