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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犯罪事实可否两次提请批准逮捕

     

摘要

毛某在2002年7月因涉嫌抢劫,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该案移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毛某被释放。2004年10月。公安机关又发现毛某涉嫌抢劫犯罪的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准备移送审查起诉,但在对犯罪嫌疑人毛某可否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重新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对这种情况不能再提请批准逮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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