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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官员买房的限购政策

     

摘要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京官除居所外,不得在京城买房。明清两代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明朝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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