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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开放的公司治理理论: 强制激励与诱致激励--一个完整合约的表述

         

摘要

@@ 一、理论表述rn本文提出一个假说:企业与市场构成一个完整契约--企业内成员之间达成一个隐性契约同时,与企业外市场上竞争者构架一个显性契约.企业内的隐性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合约,而企业与市场上竞争者构架的显性契约是一个完全合约,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合约.由此可知,企业不是一个封闭合约,企业的治理应是开放的.在开放公司治理中;企业内部,团队成员通过产权配置和企业所有权转移,形成自我利益激励机制,使激励兼容,我们称之为诱致激励,企业外部,竞争者的价格与成本,构成一个企业相对业绩比较的参照者,提供了充足统计量(sufficient statistic),使"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on)成为可能,于是可以设计"强制合同",形成显性激励机制.

著录项

  • 来源
    《南开经济研究》 |1999年第3期|25-30|共6页
  • 作者

    惠双民;

  •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硕士研究生;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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