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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丽对唐财产刑的变异

     

摘要

高丽在移植唐律制定本国律典时,虽较为完整地移植了五刑体系,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有大幅变异.以财产刑而论,唐律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赎刑,此刑仅是一种附加刑,并在适用上有严格限制.而在高丽,却出现了赎刑、罚金、收田三种财产刑,且均具有了近似主刑的地位.这些财产刑不仅适用广泛而频繁,且在适用方法上也和唐制有较大差异.高丽对唐律财产刑的以上变异,与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和唐存在重大的差异有关.与此同时,意识形态及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也是导致高丽对唐制进行变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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