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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普遍性的现象学澄清

     

摘要

探究“S是p”的判断形式中“p”的普遍性时会发现一个新的“类对象”,其普遍性即较高阶的普遍性。于是,在相关该对象的判断形式“S是p”中就有两个判断核心:一个是“S”中对象的个体核心,即共相(指实在中的普遍物);一个是“p”中对象的总体核心,即普遍性(指超实在的普遍物)。据此,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的普遍性:一是“共相”,标示具体物中的共性因素;一是“普遍性”,标示观念对象或一个“一般对象”。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对“普遍性”的考究,就是以实在中的“共相”建构为始端,从低级的、在构建上简单的“经验性普遍性”向高级形态或普全形态的“纯粹普遍性”的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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