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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体系性理解及其制度异化的纠正

     

摘要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使得注册商标权内容法定化、客体固定化和权利信息公示化,解决了在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中由于商誉的事实性、变化性和抽象性所导致的商标权的不确定性问题.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中,“标识性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权利的边界以及是否侵权的常态标准,而“商誉性混淆的可能性”只是在注册商标权无法覆盖的情况下才作为判断商誉边界的标准.注册商标权以注册商标为直接权利客体,其制度目的是保护其所承载的商誉.当注册商标权制度的实施与其保护商誉的目的背离时便产生了制度异化.应该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整个体系来理解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并解决其制度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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