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 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