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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金融债权损失,谁之过?

         

摘要

<正> 案情 1996年6月20日,在原四川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银行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城北支行)诉重庆某公司甲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以该公司13000平方米的房屋(乡村房屋产权证江北区92-1号)折价12915000元,并以该公司其他机器设备,设施等折价5365000元,合计1828万元抵偿拖欠城北支行贷款本息1828万元,1997年12月30日,城北支行将所有这些抵债资产出售给重庆某公司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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