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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结构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

     

摘要

现代企业逐渐从平面结构转变为立体结构,其中母子公司的双层公司形态就是立体公司结构形态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面对立体的公司结构形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法绕过股东救济困难的法律适用问题.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在子公司利益遭受侵害而影响母公司时,无法赋予母公司股东适格原告的资格.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进行融合和本土化路径的探讨,可以适当借鉴日本公司法的成熟经验,穿透法人人格,扩张并补充诉讼适格原告的身份及其前置程序,以期为母公司的中小股东设置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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