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具体内涵应是指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 论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刘小宁-中文期刊【掌桥科研】
首页> 中文期刊>医学与社会 >论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论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摘要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认定的具体标准应该在遵循刑法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医学依据.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和量刑趋于统一的角度出发,提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仅以刑法重伤标准为定罪依据,还应该参考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具体内涵应是指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限制性的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