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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摘要

在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价格大于和小于原售价的两种情形在会计处理上具有较大差异.区别在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视为融资交易处理;而当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时,应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税法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情况作了规定,对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的情况却并没有详细阐明,特别是对于规定中的"有证据表明"的证据是什么,并没有相关细则进行明确.本文围绕售后回购交易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以案例形式对回购价格大于和小于原售价的财税处理展开讨论,并认为售后回购的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情形下,在税务处理时应先作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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