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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

     

摘要

比起唐朝五代,宋朝逃田产权制度变迁的特点,一是更加法制化,制定了"逃田法"、"远年无案籍逃田法"、逃田"请佃法"之类的专项法规;经常以诏敕的形式对这些"常法"作临时调整;官府在处理逃田产权时,更加注重以法律文书或者官府文书为据.二是制度更加细化,对逃亡原因不同的逃户的土地所有权的保留期限、复业后的收益权等作出不同规定.三是制定和调整政策时的财政考虑更加突出,更多地采用田赋减免措施,调整逃田收益权在官民之间的分配.四是南宋进一步加强对"请射"或"权佃"逃田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逃田产权制度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但是,受地方官员考课制度的影响,加上南宋以来财政困难加剧,地方官员上供财赋的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在处理逃田产权中存在着申逃不实和非法赋敛等诸多弊端,大大削弱了逃田产权制度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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