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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语境中的人

     

摘要

私法视野中的人的图像在罗马法时代与19世纪、20世纪有所不同.古罗马法中,一方面,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程度的自由,相互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另一方面,同一等级的人可以享有相同的自由,相互之间保持一种意志自由的关系.近代私法强调同象的人格,保障个人自由;近代私法中的人是个人本位、抽象的人格平等、私权保护绝对化、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的.但近代私法由于极度推崇权利绝对、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因而产生诸多弊端.20世纪以来的现代私法对于近代私法作了修正--在坚持主体平等、私法自治的基础上,重视具体的人格,强调对于合同自由以及私的所有的限制,采取社会责任原则弥补个人责任的不足.虽然现代私法将尊重人、关心人、成就人作为其终极诉求,但在人权保护、遏制人的生命的物化以及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划分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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