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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关系的协调

     

摘要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程序化、法典化,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核心路径.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具体适用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与抗诉制度存在差异,在效率、成本和实体性收益、价值冲突的协调能力等方面比抗诉更具有优越性.应当通过建立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检法沟通协商机制等方式推动二元型、协调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努力实现两种制度的协调运行及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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