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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法定性和我国公司形式重构的思考

         

摘要

囿于公司形式法定性原则的限制,公司的创立者只能在法律所提供的公司形式中进行选择,而不能自行创建公司形式;而我国目前所提供的两大类公司形式下,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差异日益见微,《公司法》中较多的强制性的规定也束缚了公司创立者的手脚。本文以公司形式法定性为逻辑起点,从比较法分析,落脚于我国公司法实际,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公司法公司形式之重构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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