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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第202条为视角探析抵押期间制度——兼评《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16条第2款

     

摘要

抵押权作为定限物权,应存有有效期间.抵押期间即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①.基于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期间应为一种独特期间②.《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他项权设定期限为抵押权有效期限",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冲突,造成实践中操作困难.受制于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等因素,原则上应否定当事人约定抵钾权存续期间的效力.实务中,一笔债权届期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期限重组,经抵押人同意后,抵押权亦涵盖期限重组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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