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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司法适用探析--以喀什地区为例

     

摘要

新疆维吾尔族民事习惯是该民族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自发生成的,为人们内心所确信、得到普遍遵循并实际支配人们行为的“活”规则,为解决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和利益归属起到重要作用。但基于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非“一般法源”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导入路径。因此,通过增强法官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意识,从而变通适用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再辅之于引入维吾尔民族民事习惯的判例制度,将其合理运用于司法裁判,这将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制定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实现本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繁荣与和谐司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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