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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摘要

对于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如果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造成实质上的不公,而想要消除或避免这种不公,就需要重新考察立法的精神。目前有观点认为,是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双重标准导致了问题的复杂化。本文通过引入日常家事代理权理论,将立法与司法解释确定的双重标准加以统一。在此基础上指出,应当在实证法确定的标准下增加债权人善意的条件,并对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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