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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缴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关系考——兼论我国《保险法》第14条之修改

         

摘要

保费缴纳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问题是保险法二次修改的焦点之一。我国《保险法》对保费缴纳与保险合同成立关系的规定无法应对"承诺前事故",对保费缴纳与保险合同生效关系没有厘定。基于此,笔者从"承诺前事故"和"拖欠保费"两个实务难题入手,检讨现行立法,最终提出引入拟制承诺和将保费缴纳与保险责任的承担联系起来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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