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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较轻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界定标准研究

         

摘要

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了溯及力的一般原则—从旧兼从轻,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处刑较轻界定为法定刑较轻。法定刑较轻不等于宣告刑较轻,将处刑较轻等同于法定刑较轻,为以事后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提供了制度空间,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在量刑规范化及《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已正式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处刑较轻的认定标准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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